“經過檢察官不起訴后的教育和規勸,我認識到了我的錯誤,我承諾,志愿參加巡林活動,積極向親友公眾宣傳禁止非法狩獵、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法規,參與保護渾江生態環境公益活動……”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在吉林省渾江區檢察院召開的檢察公開聽證會上,進行了深刻的悔過反省,朗讀了自己準備的悔過書。
2021年11月,吳某某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實施了非法狩獵的行為,涉嫌非法狩獵罪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輕微,自愿認罪認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規定,擬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。為保證不起訴決定的公開公正性,渾江區人民檢察院召開了公開聽證會。
經過聽證,渾江區人民檢察院采納了人民監督員和偵查機關辦案人的意見,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。雖然不用受刑事處罰,但他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,檢察官依法向行政機關送達了檢察意見,建議對吳某某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。同時,在辦案過程中,檢察官本著教育示范初衷,規勸引導吳某某成為環境保護志愿者,以志愿者身份參與渾江生態環境保護活動中來。
隨后,吳某某身著志愿者服裝,參與到了渾江區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法律宣傳活動,向身邊人、廣大群眾發放宣傳單,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知識,引導更多人遵紀守法,自覺保護野生動物,愛護生態環境。發完宣傳單后,吳某某又主動參與到巡山巡林活動當中,并向檢察官承諾將利用自己業余時間經常性的巡山巡林,如發現有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將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,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維護家鄉的生態環境。
檢察機關辦案人轉換工作思路,為了做好不起訴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能動履職,通過對當事人釋法說理,引導當事人從“破壞者”到“保護者”的身份轉化,不僅有助于防范化解社會矛盾,還可以發揮他們“宣傳員”的作用,提醒身邊人梳理生態環境保護意識,從源頭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,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。